经过两次审议、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几易其稿,12月1日,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,表决通过了《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》。《条例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和之前的审议稿相比,《条例》中最新提出,先行垫付、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。
《条例》中明确,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,应当及时予以援助;对受伤的人员,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,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。
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,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,不得拒绝或者拖延。
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,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,无人承担的,由医疗机构垫付;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五十万元的,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。
《条例》中还明确,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丧葬费等费用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。先行垫付、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。
《条例》同时指出,条例施行以前的见义勇为,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、法规和奖励保障规定。